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