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