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