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