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八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 科室设置: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三、 通讯: 四、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 房屋: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 科室设置: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 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 (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四、 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 房屋: 六、 急救网络: 七、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目录 急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