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