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前试用的管理。医用耗材在遴选和采购前如需试用,应当由使用科室或部门组织对试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并向医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