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用耗材不得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