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验收、储存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验收、储存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验收制度,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使用终止后2年。未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规定使用期限结束后2年。植入性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购入…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医用耗材储存库房,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医用耗材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储存。 第二十七条 医用耗材需冷链管理的,应当严格落实冷链管理要求,并确定专人负责验收、储存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环节温度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定期盘点制度。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对库存医用耗材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