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药品质量及检验应接受国家授权的药检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