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