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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二条 制剂配制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与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挥发性物料的存放,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七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验。 第三十八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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