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