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条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