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