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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略) 2.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略) 3.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略) 4. 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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