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