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