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