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引用法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