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内从重行政处罚:

未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

自查工作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

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整改的;

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