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