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