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