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