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