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