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