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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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