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