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