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