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