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