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