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