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