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