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