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