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