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