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