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