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