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 第五十八条 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 一、 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 二、 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三、 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 四、 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