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