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二十八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