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