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